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1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收取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訴人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芳
上訴人
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城
上訴人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林月嬌
上訴人
碧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堂
上訴人
祈冠環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文
上訴人
進瀛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成
上訴人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咨亦
上訴人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堯
上訴人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上訴人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鎮輝
上訴人
冠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國
上訴人
凱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涵
上訴人
合力順金屬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高水祥
上訴人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拼
上訴人
中原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崇
上訴人
遠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惠
上訴人
嘉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春
上訴人
新時代鋼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德
上訴人
正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訴人
富通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呂坤堂
上訴人
曾瑞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龍
上訴人
千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菁
上訴人
春億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哲偉
上訴人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上訴人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珠
上訴人
新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上訴人
喜得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旺
上訴人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上訴人
映新燈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訴人
宜錄視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炳龍
上訴人
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上訴人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上列三十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訴人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間請求收取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柒拾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之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為:⒈確認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分別有如後開第二、三項所載之債權存在。⒉被上訴人應先行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第4 欄所載之金額及其利息。⒊被上訴人應再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第3 欄所載之金額及其利息;備位聲明為:⒈確認上訴人分別就「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上訴人就『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站區遷移計畫主體工程』所生之債權」有如後開第二、三項所載之同一內容之權利質權存在。⒉被上訴人應先行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第4 欄所載之金額及其利息。⒊被上訴人應再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第3 欄所載之金額及其利息。

三、上訴人之上訴先位聲明部分,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詳如附表第4欄所載,故應以新臺幣(下同)881萬9,051元計算訴訟價額;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詳如附表第3欄所載,故應以4,356萬3,674元計算訴訟價額,是上訴人先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合計為5,238萬2,725元(計算式:43,563,674元+8, 819,051元=52,382,725元)。而上訴人之上訴備位聲明部分,第2、3項訴訟標的金額同上述先位聲明第2、3項。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以5,238萬2,725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9,5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編號│上訴人名稱 │以鐵路局(即鐵工局)│最優先100%需清償之墊││ │ │核定金額104,510,592 │款金額 ││ │ │元為基礎(按:已經扣│ ││ │ │除105 年1 月28日債權│ ││ │ │讓與生效之前已經假扣│ ││ │ │押之金額2112萬8167元│ ││ │ │)。先行抵充「最優先│ ││ │ │100%需清償之墊款合計│ ││ │ │14,609,058元」後之餘│ ││ │ │額89,901,534元,計算│ ││ │ │確定各個廠商應受分配│ ││ │ │之金額 │ │├──┼──────────┼──────────┼──────────┤│1 │鈡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13,106,698 │3,821,056 │├──┼──────────┼──────────┼──────────┤│2 │高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2,248 │99,666 │├──┼──────────┼──────────┼──────────┤│3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04,972 │ │├──┼──────────┼──────────┼──────────┤│4 │碧堂企業有限公司 │1,989,111 │ │├──┼──────────┼──────────┼──────────┤│5 │祈冠環淨有限公司 │328,653 │ │├──┼──────────┼──────────┼──────────┤│6 │進瀛鋼鐵有限公司 │574,163 │ │├──┼──────────┼──────────┼──────────┤│7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 │951,188 │254,418 │├──┼──────────┼──────────┼──────────┤│8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669,243 │502,916 │├──┼──────────┼──────────┼──────────┤│9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572,372 │ │├──┼──────────┼──────────┼──────────┤│10 │日亞工程實業股份有限│2,265,001 │284,360 ││ │公司 │ │ │├──┼──────────┼──────────┼──────────┤│11 │冠偉石材有限公司 │277,091 │ │├──┼──────────┼──────────┼──────────┤│12 │凱岳工程有限公司 │1,859,086 │224,238 │├──┼──────────┼──────────┼──────────┤│13 │合力順金屬工程行 │422,819 │ │├──┼──────────┼──────────┼──────────┤│14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1,825,307 │952,428 ││ │公司 │ │ │├──┼──────────┼──────────┼──────────┤│15 │中原油漆有限公司 │21,898 │ │├──┼──────────┼──────────┼──────────┤│16 │遠極實業有限公司 │187,160 │ │├──┼──────────┼──────────┼──────────┤│17 │嘉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6,322,086 │1,615,809 │├──┼──────────┼──────────┼──────────┤│18 │新時代鋼架股份有限公│2,002,687 │286,980 ││ │司 │ │ │├──┼──────────┼──────────┼──────────┤│19 │正賀有限公司 │251,205 │263,681 │├──┼──────────┼──────────┼──────────┤│20 │富通工程行 │554,887 │203,490 │├──┼──────────┼──────────┼──────────┤│21 │曾瑞龍工程有限公司 │474,696 │ │├──┼──────────┼──────────┼──────────┤│22 │千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79,100 │ │├──┼──────────┼──────────┼──────────┤│23 │春億工程行 │726,092 │ │├──┼──────────┼──────────┼──────────┤│24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928,943 │ │├──┼──────────┼──────────┼──────────┤│25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1,277 │ │├──┼──────────┼──────────┼──────────┤│26 │新翔工程行 │994,910 │95,659 │├──┼──────────┼──────────┼──────────┤│27 │喜得利工程有限公司 │59,765 │ │├──┼──────────┼──────────┼──────────┤│28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1,643,110 │60,000 ││ │司 │ │ │├──┼──────────┼──────────┼──────────┤│29 │映新燈箱有限公司 │884,847 │120,000 │├──┼──────────┼──────────┼──────────┤│30 │昶明工程有限公司 │666,696 │28,350 │├──┼──────────┼──────────┼──────────┤│31 │宜錄視聽文化股份有限│117,883 │6,000 ││ │公司 │ │ │├──┼──────────┼──────────┼──────────┤│32 │松和企業有限公司 │79,817 │ │├──┼──────────┼──────────┼──────────┤│33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918,666 │ ││ │公司 │ │ │├──┼──────────┼──────────┼──────────┤│合計│ │43,563,674 │8,819,051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