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洪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12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