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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訴人
楊進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鶴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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