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王世雄
- 上訴人尚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38號上 訴 人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進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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