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宗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4,205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及反訴部分為567,969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255 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8,1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