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4號
- 原告
- 加麗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章
- 原告
- 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窓輝
- 原告
- 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家豐
- 原告
- 弘振空調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淑貴
- 原告
- 禾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大星
- 原告
- 吳家震即川力企業社
- 原告
- 利義白鐵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柯朝榮
- 原告
- 虹東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琁
- 原告
- 湧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謙
- 原告
- 華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竹美
- 原告
- 吳慧萍即群立內裝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孟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俊睿律師
- 被告
- 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原告力協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力恊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