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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原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被告
力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2 萬2577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建字卷第17、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建字卷第35、37、39、41、4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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