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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許品逸

原告
李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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