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有發、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李欣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3號 原 告 李有發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告 樂羽共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9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8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 裁定命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羅采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