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
- 原告
-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元愷
- 被告
- 弘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祐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