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7號
- 原告
- 羅陳鎰即普特土木包業
- 被告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兩造前所簽訂之工程發包承攬契約書影本之第12條約定:「本契約書如遇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民事卷第13至15頁),則依兩造之合意,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