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千禧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汶靜
- 被上訴人
- 瑞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7,876 元(計算式:2,108,876+1,449, 000元=3,557,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