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6號
- 原告
-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人正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篤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承攬契約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而查兩造所簽立之承攬合約書一般條款第20條第1項約定:「甲方與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者,…除雙方另有合意外,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