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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瑕疵修補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 被告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峻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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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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