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瑕疵修補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邵耐紅
- 被告鼎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峻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48號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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