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瑕疵修補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8號原 告 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安 被 告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北峻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北竣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