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展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豐誠
- 被告
-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培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工程款尚未支付,爰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被告雖設址在新北市林口區,但觀諸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22條約定(訴訟管轄):「因合約涉訟時,雙方及承包商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89號卷第41頁),是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則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以合意管轄之法院優先適用。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