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