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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勇科技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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