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4號上 訴 人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建字第6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850,972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4,471,824 元+反訴部分4,379,148 元=8,850,9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0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