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7號原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 告 龍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有4 萬1684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詩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