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 原告
- 超仁鑽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帥割
- 訴訟代理人
- 陳韋霖律師
- 被告
-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隆
- 被告
- 富德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源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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