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興燁星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1號聲 請 人 興燁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聰 本件原告嘉緯貿易私人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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