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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興燁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聰
本件原告嘉緯貿易私人有限公司與被告新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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