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2號

上訴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被上訴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