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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4號

原告
天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龍斌
被告
合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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