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 上訴人
-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寶如
- 訴訟代理人
-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洲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8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