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上訴人
東樺室內設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寶如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軒洲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8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