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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1號

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王士珮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1號

抗告人
力大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相對人
鄭群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中,同意給付相對人退休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並與相對人口頭約定將上開金額按月分3次匯款予相對人,抗告人分別於106年4月9日、5月2日、6月21日匯款予相對人,已結清3萬元之款項,則相對人明知款項已結清,卻又向鈞院提起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與客觀事實不符。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當事人之一方已履行義務時,不論是一部履行或全部履行,於其履行之範圍內,債務既已消滅,他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不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三、經查,抗告人就其前揭主張,業據提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查詢單3紙為證,且相對人亦自陳已自抗告人處收受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款項3萬元,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該部分債務既已消滅,相對人自不得就消滅之債務聲請強制執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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