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55號
- 抗告人
-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尚文
- 相對人
- 黃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