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55號抗 告 人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相 對 人 黃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