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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55號

抗告人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相對人
黃世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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