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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文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間因107

年度智字第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4,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 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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