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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毛崑山

  • 當事人
    呂文生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4,000 元,應徵第二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日內如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文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明間因107 年度智字第4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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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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