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文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智字第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91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足參(見本院卷㈡第299-30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