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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4號

聲請人
薛彩鳳
相對人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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