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薛彩鳳
- 相對人
-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西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該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勳全工程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