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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薛彩鳳
相對人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田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係以抗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其聲請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為由,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因抗告人已於107年10月3日繳納聲請費,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7年10月3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是抗告人以其業已繳納聲請費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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