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4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薛彩鳳
- 相對人
- 勳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西田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本院107年度法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選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裁定,係以抗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繳納,其聲請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為由,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稽。茲因抗告人已於107年10月3日繳納聲請費,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7年10月3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是抗告人以其業已繳納聲請費為由,提起抗告,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