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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請人
林健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請補繳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預納
    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
(一)聲請人自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96 號調解不成立之
      日(即民國107 年1 月15日)起至聲請本件更生事件時(
      即同年3 月14日),顯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53 條之
      1 第2 項所定「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之期間,請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 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0 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
    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
    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7 年3 月
      13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
      明文件。
(二)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營業
      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
      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
      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即
      107 年3 月13日)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四)聲請更生前2 年內,聲請人是否有無償行為,而有害及債
      權人權利?或所為有償行為,聲請人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
      債權人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是其情事?聲請人有無
      「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倘有上開情事者,請聲請人
      詳細說明該行為之時間、相對人、約定內容分別為何。
五、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119 萬3,276 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
    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又上開債務總額是否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即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尚未逾
    1,200 萬元)?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報表編號:PLR1)。
七、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
    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 年前之必要支出為「9 萬4,500
      元」,然核算聲請人自行所載每月必要支出食費、交通費
      之種類、數額,實有不符之情形,請聲請人再行重新核算
      聲請更生前2 年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後,一併陳報更正聲
      請更生前2 年前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請參考司法院書
      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 年內必要支出之
      文件。
(二)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本院106 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796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所示債權人,漏列「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債權人,請確認上開公司是否為聲請
      人之債權人,如是,請聲請人重新核算本件債務總金額後
      ,並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三)參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均未詳實記載,積
      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
      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
      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債
      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表格,若聲請人
      並無債務人,亦請自行敘明。
(五)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更生2 年內必要支出」、「聲請
      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之內容,並
      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
      年內必要支出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
    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
    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3 月14日起至
    107 年3 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
    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自105 年3 月14日)至今領
    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
    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
    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
    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
    ,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
    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
    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
    出證明文件。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陳稱現從事打零工。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有無
      領取失業補助、急難救助金?是否至今仍處於無業狀態?
      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說明是否能另外尋找
      工作獲得較為穩定收入後,以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
      還款成數。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
      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
      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7 年3 月14日)起
      ,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
      ,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
      用、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手機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
      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
      ,並確實檢附上開支出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單據
      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所積欠債務原因及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四)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又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4283 號目前執行標的、執行程
      序分別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另請聲請人一併提出該
      案強制執行程序之法院函文。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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