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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請人
林佩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43元計算:11人×10份×43元=4,730 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並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自民國105 年3 月20日起至107 年3 月
    20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
    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
    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
    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
    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
    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於107 年6 月以後列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
      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
      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自105 年3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
        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
        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
        明;如均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薪資入
        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
        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愛德拉服飾店之每月收入數額為何?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
      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
      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有無與他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該他人有
        無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如有,請說明分擔之數
        額為何?如無,請說明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之原因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依聲請人提出之106 年11月、12月手機繳費通知所示,
        聲請人之手機費至多僅有700 元,核與聲請人於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通訊費1,000 元不符,請說明原
        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就聲請人主張交通費1,500 元之部分,請說明聲請人之
        上、下班交通路線、交通方式、交通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七、提出聲請人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
    人之配偶陳俊廷之104 至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07 年6 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八、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二)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
      破產之案件。
(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四)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五)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
      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
      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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