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聲 請 人 林孟沁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2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 )×10×43=4,300 。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明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647,514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3年生),近二年有任職於富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核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均稱其債權之種類為「信用貸款」,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則均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惟參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二年收支差距不大,何以累積至目前債務總金額1,647,514 元之狀況?請詳實說明究竟是何開銷,致其須藉使用信用貸款方式負擔? 五、另請始末陳述聲請人向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借款之過程?(即辦理借貸之時點、數額?撥款後,聲請人如何使用該筆款項?)並請佐以相關證據說明借款流向。 六、請陳報國稅局製作之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佐以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月之薪資所得額。 七、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並未載明聲請人有任何財產,惟聲請人卻必須每月支出「騎乘機車上下班」之交通費「每月500 元」,請佐以機車行照,說明其使用之車輛所有權歸屬於何人?是否有人與其共同使用該輛機車?另請依下列範例方式,陳報自107 年5 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月之油錢及發票收據。 ┌──┬────┬────┬──────┐ │項次│ 時 間 │摘 要│ 發 票 │ ├──┼────┼────┼──────┤ │ 1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5頁 │ ├──┼────┼────┼──────┤ │ 2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5頁 │ ├──┼────┼────┼──────┤ │ 3 │0000000 │ 加油費 │補正狀第6頁 │ ├──┼────┼────┼──────┤ │ 4 │ │ │ │ └──┴────┴────┴──────┘ 八、請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2,000 元」之繳款紀錄,另說明聲請人該電話之每月網路流量為何?該網路使用量與聲請人於電子公司上班之因果關係為何?有無辦理費率變更之可能? 九、請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每月支出約600 元電費之單據(租賃契約書上5.2 度/ 元之記載,如何證明聲請人每月支出600 元電費?)。 十、聲請人稱每月必須支出「日常用品費用1,500 元」,請檢附相關單據,說明該每月支出之「日常用品」內容細目、個別花費數額及支出之必要性為何? 十一、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檢附證據並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此外,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