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吳振成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 +
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342,812 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42歲(65年生),並有所稱擔任新車業務每月約40,000元
之薪資收入,核非無工作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
「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
其債務之必要?
三、請提出聲請人現受「桃院豪申105 年度司執字第61744 號」
強制執行之執行命令影本,並說明伊係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
扣薪?每月扣薪資之數額為何?又聲請人遭強制扣薪三分之
一後,其如何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39,500元及扶養
費15,000元?請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四、觀諸聲請人出具近三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除其本身之薪資所得外,另受有「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福祉科技有限公司」發給之執行所得
,請說明其取得該執行所得之原因?另自106 年1 月起,聲
請人是否亦領有類似該非薪資所得之收入?如是,請依下列
範例方式,陳報自106 年1 月起至補正本裁定當月止,各次
之薪資外所得數額及證明文件。
┌──┬────┬─────────┬────┬───────┐
│項次│ 時 間 │ 公 司 名 稱 │ 數 額 │ 證 明 文 件 │
├──┼────┼─────────┼────┼───────┤
│ 1 │0000000 │○○公司 │ 20,000 │ 補正狀第3頁 │
├──┼────┼─────────┼────┼───────┤
│ 2 │0000000 │△△公司 │ 10,000 │ 補正狀第4頁 │
├──┼────┼─────────┼────┼───────┤
│ 3 │0000000 │☆☆公司 │ 35,000 │ 補正狀第5頁 │
├──┼────┼─────────┼────┼───────┤
│ 4 │ │ │ │ │
└──┴────┴─────────┴────┴───────┘
五、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單
、轉帳紀錄到院;另請說明薪資單內「出勤扣款」、「代扣
洗車費」、「代扣電話費」、「代扣其他款」等項目所指為
何?
六、請提出足以佐稱其有每月支出「手機費2,500 元」、「雜支
費用2,000 元」、「醫療費500 元」、「禮品或器具4,000
元」之單據、收據;另其中「雜支費用」須佐前開費用單據
,逐項說明雜支之細目、數額及支出必要。
七、聲請人佐加油站電子發票證明聯,主張每月必須支出交通費
1,500 元云云;惟觀諸前開加油單據,聲請人各月之加油費
用總額均未達所稱之1,500 元,且加油之油品分為「高級柴
油」、「九五無鉛汽油」,甚至有洗車之花費藏匿其中,實
難認聲請人主張每月之交通費用數額為真,就此請提出說明
,另再提出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月止之交費費用單據。
八、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之轉帳紀錄或其他證明文
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