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 請 人 陳奕良 代 理 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 元【聲請人之債權人共4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3×5 ×10=2,150 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板橋府中會所)?並請提供相關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目前居住何處?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並請說明分擔扶養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 六、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105 年8 月20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 年8 月20日起至107 年8 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即105 年6 月至106 年10月係於板橋南雅夜市打工、106 年10月任職於金融家顧問有限公司,請聲請人依上開說明補正之。)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即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如為教學,請記載教學內容)。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即自105 年8 月20日起至107 年8 月19日期間內含膳食費、住宿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交通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以釋明其說。 十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 又必要支出數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以茲證明,故請補正提出各項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並標示各單據係為支出何項費用,及說明計算方式(請至少提出最近三至六個月),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費用?請據實並附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三、聲請人除台新銀行外,如有其他金融機構、郵局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 年8 月20日起迄今,除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24581 號強制執行程序聲請扣薪之外,有無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八、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 年8 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二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