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趙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0+1 )×10×43元=4,730 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105 年7 月12日至107 年7月12日),以「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所記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並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等費用。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戶籍謄本、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須負擔之扶養義務部分: ⒈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兒子之戶籍謄本,並說明其現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⒉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雙親,每月扶養費3 萬元云云,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聲請人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3 萬元之依據為何?另請陳報聲請人之雙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併提出聲請人之雙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依聲請人所附之聯徵資料顯示聲請人為新宿小吃店之負責人,請說明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營業現況、最近5 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若已廢止、解散,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