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簡傳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1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5人×10份×43元=2,15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詳細原因情事為何?聲請人前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玉山商業銀行合意成立前置協商後,於
毀諾停止還款前,各期繳納情形為何?應提出毀諾即未依約
履行前之各期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暨內頁、匯款或轉帳證
明等)。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承租新北市○○區
○○○路000號2樓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
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106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
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子女簡○○、簡○○,請一併提出其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說明分擔扶養簡婞伃、簡
瑞鋌義務之人為何,及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
之理由。
㈢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即民國105年11月14日至今,
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
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㈣請補正陳報聲請人配偶黃雅苓之目前工作情形及各項收入,
先前及目前協助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之詳細情形為何(每月或
每週或不定期、給付金錢或協助支應生活花費之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除簡婞伃每月領有租金補助
4,400元及身障補助4,872元,是否還有其他補助?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
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
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
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
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
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
14日起至107年11月1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工
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先前收入之
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
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
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
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每
月薪資、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是
否仍任職於榮越工程行,107年1月至9月平均月薪為3萬8,78
9元?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
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
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
即自105年11月14日起至107年11月13日期間內含伙食、住宿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
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如更生聲請狀所載
?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之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已提出
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4,000元、伙食費7,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
行動電話費1,206元、市內電話及MOD及網路費700元、兩名
子女扶養費1萬元、管理費2,000元、汽機車燃料稅及牌照稅
1,065元、交通費4,985元、雜支1,500元等項,是否仍係「
目前」之支出情形?請就上列各項支出,「確實提出最新實
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已提出部分,不需重複提出)。
另依聲請人提出之107年6、7月電話費帳單所示,每月為499
元,是就行動電話費部分是否更正主張為每月499元?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
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
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
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係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車、0000-00 號汽車
、0000-00 號機車、0000-00 號機車或0000-00 號機車?
如已報廢,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並請說明聲請
人有使用兩部汽車及三部機車之需求及理由?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14日
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
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年11月
14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