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聲 請 人 柯進營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書 記 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2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11+1)×51×20=12,24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母親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民國105 年10月2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5 年10月24日起至107年10月2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勝宏企業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此外,本件據聲請人陳報曾於106 年1 月1 日至106 年6 月30日任職於勝宏企業社,工作詳細內容暨收入情形?因何原因情事結束工作?應盡可能提出其他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為失業狀態? 倘是,請說明聲請人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所示,債務人年資迄日為108 年4 月16日,惟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2日本院調解程序陳稱目前沒有收入,基此,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5 年10月24日起至107 年10月23日期間所有必要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膳食費5,100 元、交通費560 元、扶養配偶、兩名子女及母親共支出64,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應說明: 1.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陳稱,配偶中風,因車禍引起。請補正說明配偶施美月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車禍事故發生情形為何? 是否受有損害賠償? 金額為何? 2.據聲請人呈報全戶戶籍謄本所示,長子柯其言,出生日期87年9 月24日,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請補正說明其扶養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 3.請補正說明每月何以交通費56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 4.呈上,請聲請人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各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5 年10月2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5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對聲請人之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