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聲 請 人 張惟雁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吳宜遙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2×43×10=5,1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載陳報其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遭任職之雷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遣而沒有收入,請聲請人說明於107 年2 月後是否有找到工作?倘有,請陳報目前工作之公司、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罹患子宮腺瘤而須於107 年3 月2 日開刀,請聲請人補正提出診斷證明書。若聲請人受領保險給付,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含水電費)6,000 元、伙食費6,000 元、手機費1,000 元、交通費880 元、有線電視費165 元、勞健保費800 元、醫療費730 元、日常生活費1,000 元、學貸9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另請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 ㈠手機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手機費之必要性及原因。 ㈡生活用品費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並提出統一發票或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㈢醫療費部分: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性及其原因。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2 月21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2 月21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三、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