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張惟雁
- 代理人
-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12×43×10=5,1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載陳報其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遭任
職之雷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遣而沒有收入,請聲請人說明
於107 年2 月後是否有找到工作?倘有,請陳報目前工作之
公司、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
,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職業傷病補償
、失業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有
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因罹患子宮腺瘤而須於107 年3 月2
日開刀,請聲請人補正提出診斷證明書。若聲請人受領保險
給付,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
內必要支出,每月負擔租金(含水電費)6,000 元、伙食費
6,000 元、手機費1,000 元、交通費880 元、有線電視費16
5 元、勞健保費800 元、醫療費730 元、日常生活費1,000
元、學貸9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出情形?另請聲
請人補正下列事項:
㈠手機費部分:請說明聲請人已有高額債務,每月仍有高額手
機費之必要性及原因。
㈡生活用品費部分:請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
體支出之數額且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並提出
統一發票或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
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㈢醫療費部分: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費用之必要性及其原因。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2 月21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之情形】。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05 年2 月21日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
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三、請說明若本院否准聲請人之更生聲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每月能
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