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淑媛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芝婷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4 人×10份×43元=1,720 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4 年11月16日起至106 年11月1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於107 年5 月以後列印之土地、建築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4 年11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若均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2.陳報聲請人自106 年1 月迄今是否仍有於誼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含兼職)?或於其他公司任職(含兼職)?如有,平均每月任職(含兼職)之收入為若干元?並請提供每月任職(含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 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於何處?該處房屋係何人所有?該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2.聲請人目前是否每月仍需支出醫療費用1,000 元?如有,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 六、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需為107 年5 月以後列印)、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金額為何?該等款項之用途為何?現尚餘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釋明。 九、聲請人主張每月收入僅有國保年金4,460 元,另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合計4,999 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收入不足以支應必要生活支出之部分係如何負擔? 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