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證凱 代 理 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證凱自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12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8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證凱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6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 號進行更生程序。更生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於105 年12月14日陳報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書到院,因債務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調查確定債權表後,於106 年5 月3 日就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即: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500 元,共6 年72期,計324,000 元;另將保險解約價值699,480 元納入,總清償金額1,023,480 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7,925,812 元之12.91%)公告,同時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限期通知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即進行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9 人中,除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逾期始為反對之確答,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為確答,均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6 人皆為反對之表示,反對之債權額占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比例34.3% ,而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見本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 號卷第173 至210 頁)。嗣本院司法事務官衡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僅列計23,000元,較聲請更生時之每月薪資28,000元為低,乃通知債務人調整更生方案,債務人雖於106 年10月16日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然債務人每月收入28,000元減去必要支出17,800元後之餘額為10,200元,惟其僅提出每月8,000 元之還款方案(見上開司執消債更卷第211 至223 頁),難認其已盡力清償。其後,本院司法事務官再次通知債務人重提調整後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詎債務人於107 年2 月8 日另提出之更新方案,其每月清償金額僅有4,200 元,且陳稱:其已於107 年1 月間被迫離職,現已57歲,找新工作困難,目前無業在家照僱母親及由親友接濟生活必要支出,在親友能力範圍,每月僅能還款4,200 元等語(見上開司執消債更卷第227 至232 頁),顯見於更生程序中已難提出期待債務人提出較為適當、公允、可行之更生方案至明。再者,依債務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後,歷次向本院所陳報之工作及薪資分別為:105 年6 月13日至7 月30日在匯泓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月薪約28,000元;105 年8 月至12月間任職於台灣終病協會,月薪23,000元,106 年10月至107 年1 月間任職鄧老師養生館,月薪28,000元(見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63 號第43至44頁、上開司執消債更卷第122 頁、159 頁、第213 頁、第228 頁),可見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之期間僅維持數月而已,債務人復於107 年2 月8 日同時陳報:其現無業,未來依其條件及現實就業環境,顯無法覓得較基本工資為高工作等語,是依此足認債務人已無固定收入,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已難以順利履行無疑,另該更生方案並未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保債務之人,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是以,本院認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無履行之可能,則依前揭規定,本院應裁定不予認可,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107年4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