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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固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智
訴訟代理人
王鈴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 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1 項、第2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停止支付,係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表示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意旨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76年台抗字第439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債務人雖給付遲延,惟倘有其他事實證據足以證明確有清償債務之能力(包含債務人之財產、信用等)時,即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原因。又債務人有無支付不能之破產原因,係以裁定時之狀況為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847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設立於民國101 年9 月7日,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器、電子材料、精密儀器及通信機材等批發買賣,然因近年景氣不佳,生意嚴重受到影響,使得公司財務週轉不靈,未能如期支付積欠之本息,現已無力經營,僅能聲請破產以結束公司所有債務處理。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欠稅查復表、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16頁、第25頁、第33頁、第47頁、第51至55頁)。然查,聲請人財產狀況為持有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計845,005 股,債務總額為3,687 萬7,673 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5頁、第127 頁)。而聲請人所持有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係於財團法人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上櫃股票,該股票108 年11月25日之收盤價格為66元,當月1 日至25日平均收盤價為65.54 元等情,有個股日成交資訊附卷可考(本院卷第203 頁),亦即依據該股票108 年11月平均收盤價計算,聲請人持有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市價為5,538 萬1,628 元(計算式:845,005 ×65.54 =55,381,628,元以下四捨五入),該股票之價值大於聲請人所陳報債務金額3,687 萬7,673 元,足見聲請之財產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甚明。從而,聲請人依據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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