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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千里眼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瑋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內頁完整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 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
      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
      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全部債權人之姓名(如
    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
    (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
    償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
    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罰款尚未繳納?如有,應說明稅捐項
    目及數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
    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四、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並應載明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債務金額、清
    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公司5 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
    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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