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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蔡惠琪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訴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被上訴人
新展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744 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裁定命在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事件判決及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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