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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

上訴人
康得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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