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睿
- 被上訴人
-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福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及陳明表示願為和解,而經被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及陳明表示願為和解,而經被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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