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59號上 訴 人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被 上訴人 瑞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福榮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吳宜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於言詞辯論後具狀及陳明表示願為和解,而經被上訴人聲請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