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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抗告人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昌
抗告人
陳國永
抗告人
陳朝富
相對人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8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2 號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勝昌陶瓷有限公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994,446 元不服;抗告人陳國昌與陳國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731,088 元不服;抗告人陳朝富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3,828,088 元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各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限各組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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