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 抗告人
- 勝昌陶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國昌
- 抗告人
- 陳國永
- 抗告人
- 陳朝富
- 相對人
-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8 月17日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2 號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勝昌陶瓷有限公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新臺幣(下同)3,994,446 元不服;抗告人陳國昌與陳國永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731,088 元不服;抗告人陳朝富就核定之供擔保金額3,828,088 元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各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限各組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