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羅長志
- 相對人
-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澹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勞訴字第十七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上開案件業已宣判,為核對民國107 年6 月22日、107 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無足以影響勝敗之主張或陳述漏載並聲請更正之必要,為避免誤會,並同時為適當之法律上主張,擬逐字翻譯譯文,以撰寫上訴理由狀,並有利於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確有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7 年6 月22日、107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