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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被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 元(計算式:

1,400,000 +1,6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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