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7號
- 原告
-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麗娜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被告
-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0,000 元(計算式:
1,400,000 +1,6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