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0號
- 原告
-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勳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 送達代收人
- 張信鵬
- 被告
- 劉朝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6,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