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 原告
-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