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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告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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